一、救助范围
 具有我市户籍,在幼儿园、中小学、中职(含技工学校)就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:
 1.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;
 2.特困供养学生;
 3.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重大变故,导致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、生活基本支出,且被民政部门纳入本年度临时救助对象的贫困家庭(有家庭成员是临时救助对象)学生。
 以上学生对应简称为1、2、3类特困学生(下同)。
 二、救助标准
 1.第1类特困学生继续享受民政部门兜底保障救助政策不变,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落实。
 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标准,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400元/月;阳新县为1260元/月。集中养育孤儿救助标准,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2240元/月;阳新县为2016元/月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参照孤儿政策执行。若后期救助标准有调整,将按照新政策执行。
 2.第2类特困学生继续享受民政部门兜底保障救助政策不变,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落实。
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,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400元/月;阳新县为1260元/月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,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120元/月;阳新县为850元/月。若后期救助标准有调整,将按照新政策执行。
 3.第3类特困学生对在我市就读的学生,学籍在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120元/月,学籍在阳新县为850元/月;在我市以外就读的学生,户籍在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1120元/月,户籍在阳新县为850元/月。
 4.1-3类特困学生按规定享受原有的教育帮扶和医疗救助政策保持不变,对在我市就读的高中、中职学生,均免收学费。
 三、救助程序
 1.第1、2类特困学生:
 (1)申请。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申请;
 (2)审核。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在收到申报材料后,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,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;
 (3)审批。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审批,符合条件的,自提出申请之月起,发放相关救助资金。
 2.第3类特困学生救助:采取按学期评审,分学期发放的办法进行。
 (1)认定:①比对认定。建立民政、人社、教育部门信息共享机制。每年3月和9月,教育、人社部门将民政部门比对出的本地第3类特困学生名单反馈至辖区各学校(园),学校(园)依据比对名单,直接认定。春秋两季比对后本地新增的,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相关证明材料给予认定;②申请认定。凡认为符合第3类特困学生救助条件但又未被民政部门纳入临时救助对象的,可向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救助申请,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;③发现认定。各村、社区、学校发现未纳入民政临时救助的第3类特困学生,应通知学生或家长,并联系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,启动认定程序。
 (2)申请:①在我市就读的第3类特困学生,由各学校(园)根据教育、人社部门反馈名单通知学生或学生监护人,向就读学校(园)提交申请,并填写《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申请表》(附件1,下同);②在我市以外的学校(园)就读第3类特困学生,技校学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交申请,其他学校(园)学生(监护人)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交申请,并提供所在学校(园)的就读证明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出具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证明材料;
 对于因身体及其他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,可委托村(社区)或他人代为申请。
 (3)审核:①在我市就读的第3类特困学生,由学校(园)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后,将救助申请材料提交本级教育或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确定;②在我市以外学校(园)就读的第3类特困学生,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或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确定。
 (4)发放:救助资金分学期一次性发放,黄石城区和大冶市为6720元/学期,阳新县为5100元/学期。
 3.1-3类特困学生就读我市高中、中职学校,开学时一次性直接免除学费。
 附件1
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申请表
 
  
   
    | 学生基本情况 | 姓名 |   | 就读学校名称 |   | 
   
    | 身份证号 |   | 性别 |   | 出生年月 |   | 
   
    | 户籍所在地 |   | 联系电话 |   | 
   
    | 家庭现住址 |   | 家庭 人口数 |   | 
   
    | 家庭成员情况 | 姓名 | 年龄 | 与学生 关系 | 工作(学习) 单位 | 职业 | 年收入 (万元) | 联系电话 | 
   
    |   |   |   |   |   |   |   | 
   
    |   |   |   |   |   |   |   | 
   
    |   |   |   |   |   |   |   | 
   
    |   |   |   |   |   |   |   | 
   
    | 申请理由:(证明材料附后) 申请人签名:       年     月     日 | 
   
    | 学校审核意见: (公章) 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年     月     日        | 
   
    | 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: (公章) 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年     月     日     | 
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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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备注:在我市以外学校就读学生的“学校审核意见”栏无需填写。